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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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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患者的必要的营养费,是在法律实践中实际最有特色的,因为按照《人身伤害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来患者及其家属就应经将医疗机构告上到庭,医疗机构怎么会出具营养费的意见呢!在医疗诉讼实践中,往往是在鉴定机构确定患者需要补充营养后,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计算,因此,在立案诉讼时营养费是计算也要慎重,不要提出后得不到法律是支持,避免诉讼费的损失。 另外,必要的营养费是指与医疗相关的营养费,而在诉讼实践中看到很多患者家属给患者,自行购买了类似于补血、补充微量元素、补充维生素的药物,价格很高,但是,与患者的治疗没有太多的关系,这样的自行购买的“营养物”花费的营养费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此,在医疗纠纷案件没有明确的诉讼结果前,不要大量购买价格高的营养品,否则,可能会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中的营养费有何依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各地因为物价水平不同规定不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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