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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日发布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6.4%。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令用人单位与880.1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为533.5万名劳动者补发工资等待遇155.1亿元,督促8.5万户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督促12.8万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52.8亿元。 全年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1.5万件。结案118.7万件,其中调解组织结案59.4万件,占50.0%。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58.9万件,结案率为93.9%;调解组织受理(含仲裁机构案外调解)72.6万件。 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58.9万件,比上年减少1.9%,涉及劳动者77.9万人,比上年减少4.4%。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7万件,涉及劳动者17.5万人。当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9.3万件,比上年减少6.5%。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依法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据此,你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据此,虽然现在距离劳动争议的发生已超过六十日,但该争议是拖欠工资争议,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就成为您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
外国人在中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法与中国的员工相同。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起诉的,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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