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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实践与探讨

2024-12-12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指的是部分特定人群具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已配租的公租房指的是这套房子已经配租出去了。当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需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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