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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解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无需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使用和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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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以下几点规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以及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给承租人预留寻找新的租赁房屋的时间即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必须存在以下情况: 1、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否则只有在出现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时,承租人才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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