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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展会主办方对涉嫌侵权的展品,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采取撤展措施。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参展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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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易程序立案的案件,通过现场对比无法判断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案情复杂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专利保护条款:(一)参展商应当遵守展会的专利保护规则;(二)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调解,拒绝配合调解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三)经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调解认为涉嫌专利侵权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展品,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四)参展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接受专利行政部门的简易程序处理;(五)展品被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架、封存相关宣传资料、更换展板等撤展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参展;(六)与展会专利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人员与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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