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1,222人已浏览
572人已浏览
4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