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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承包、租借医疗机构科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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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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