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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
经审核,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对不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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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二)设置九十九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二年;(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一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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