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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犯罪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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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当事人的家属都向我表示过疑惑,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主要审查什么?实际上,关于审查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明确,这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明确以下5点:第一,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第二,有无遗漏罪和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第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第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是一个月或一个半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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