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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犯罪认定是否正确; 2、是否有遗漏罪和其他应当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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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已经查明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来说,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凡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外,检查机关应当批准或者决定;对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各种有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等执行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减刑和假释裁定是否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 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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