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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进行隔代探望,有什么条件吗

2021-10-13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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