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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能否隔代行使,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法律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隔代探望行为不违反法律,一般是准许的。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
探望权能否隔代行使,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法律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隔代探望行为不违反法律,一般是准许的。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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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探望权的隔代行使问题。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儿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隔代)的近亲属的探望权。 首例隔代请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例,得法到院的支持。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家庭结构的转变以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探望权纠纷以及人们对探望权的诉求也变得复杂和迫切,而《婚姻法》对隔代探望权并没有相应规定。但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需将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序良俗、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等原则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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