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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赔偿指数×赔偿年限。(1)60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2)60-75岁人员的残疾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3)75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是持有肢体二级伤残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已属丧失劳动能力;人体损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这次损伤与原有损伤有一定的参与度,参与度的确定,也是确定原告定残后护理费计算的关键。如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的请求无法支持,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按照鉴定的一级伤残计算,根据本次事故中原告受到伤害的情况,其损伤程度不可能达到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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