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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开庭迟到问题的处理方式

2025-01-24
1. 如果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果迟到原因不属于正当理由,合议庭应予以训诫,然后准许原告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还需要对该方的身份进行核对。 2. 如果被告超过开庭时间,在30分钟内未到庭,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但如果合议庭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可以延期审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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