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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方式

2024-12-07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 撰写民事起诉状; 2. 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 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1. 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 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后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 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 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对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进行通知,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 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1.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a. 经调解和好; b. 经调解协议离婚;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1. 安排开庭时间; 2. 通知到庭诉讼; 3. 开庭审理。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若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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