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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看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按审理程序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时限要求: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法院批准。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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