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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即...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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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5)闽法委赔监字第11号 朱建明: 你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南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以你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没有违法,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剥夺了你国家赔偿的权利,邵武市人民法院存在错误保全和违法执行的情形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你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邵武市人民法院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因此,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具备法定程序要件。并且,你以邵武市人民法院存在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行为,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依法也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而你在未向赔偿义务机关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过赔偿申请的情况下,就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亦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作出(2015)南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于法有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PAGE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条件包括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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