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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情况: 1.受害人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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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但是,对于上述久拖未果案件,由于未作出刑事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当事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据刘合华介绍,在调研和就该《解释》召开的多次座谈会上,全国各地与会代表和专家都反映,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须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据此,《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国家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上述久拖未决案件。 刘合华称,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刘合华说,《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名词解释 “疑罪从挂”案件,也称为久拖未果案件。 通常来说,久拖未果案件是指,被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书》第12条专门规定: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⑶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所谓“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是指请求赔偿的方式和金钱赔偿还是恢复原状。如果要求金钱赔偿,应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要求恢复原状,应写明恢复原状的内容和程度。此外,如果造成名誉权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有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的根据,包括所证明损害的程度和范围的根据,有关损害事实系致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造成的根据,等等。这里的理由主要是请求赔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理由。对于那些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又难以找到代书人拟写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接待人员记录其口头申请的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在作笔录时,应当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意见和要求,主动问清有关事实和理由,笔录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宣读,如有错误,申请人有权要求修改,如有不足可以补充。然后由申请人签字。最后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年、月、日。申请书的时间应当是提出申请的时间,而不是拟写时的时间,以便计算法定期间的起算日。
一般情况下,说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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