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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规定是哪些呢

2022-08-0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5)闽法委赔监字第11号 朱建明: 你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南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以你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没有违法,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剥夺了你国家赔偿的权利,邵武市人民法院存在错误保全和违法执行的情形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你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邵武市人民法院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程序并未终结,因此,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具备法定程序要件。并且,你以邵武市人民法院存在违法保全、错误执行行为,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依法也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而你在未向赔偿义务机关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过赔偿申请的情况下,就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亦不符合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作出(2015)南法委赔字第2号决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于法有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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