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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集资房的转让问题

2021-11-01
1、本单位集资房具有福利性质,直接由本单位员工购买,转让无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转让。转让方一旦反悔,购买方的权益将无法保护实际问题。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2、集资住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住房。员工可以根据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部分减免土地使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三、集资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住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住房。集资住房的集资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确定。4、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卖方拥有全部产权的,当然可以依法转让房产。只需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即可。5、但如果卖方只享有部分财产产权,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和与员工的约定,享有限制员工转让行为的权利。此时,有必要去单位了解情况。只有在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相关法规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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