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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夫妇双方收养意见须一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5、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限)。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社区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以下内容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只能收养1名; 5、这种收养不受“有配偶者收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规定的限制,只能是继父或继母的单方收养。因为继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间本来就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收养的问题,但是,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须事先征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且取得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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