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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县(市、区)民宗局申请变更。《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第七条公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
具体应当咨询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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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更改民族成分的申请:年满18周岁,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相同,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年,父母双方民族成分不相同,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分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分因出外工作等原因错填为汉族,现在愿意依据父或母的。
一、根据规定,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二、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簿,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3)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4)不同民族的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1、个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者,由其父母、或养父母、或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以下略称“父母”)共同向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年满十八周岁者,由要求更改者本人向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理由。递交申请时领取并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调查核实。申请者持《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到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查核实。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状况进行认真调查,查阅2000年以前(含2000年,下同)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经核实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附调查核实有关依据的书面证明材料。 3、提交材料。申请者应向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已经填写好相关内容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证明材料,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本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少数民族一方父或母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三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如其父母中的少数民族一方或双方是在2000年后更改为少数民族的,还需提供其父母更改为少数民族的情况说明。申请者是现役军人或少数民族现役军人子女的,需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工部门和入伍前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审前调查。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持单位介绍信到县级户籍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前调查核实。重点查阅要求变更者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或双方2000年以前原始户籍档案或常住人口登记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原始材料。县级户籍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为调查提供方便,必要时应在查实后出具书面证明。 5、初步审核。由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为: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少数民族父或母2000年后是否变更民族成份,变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在户籍部门登记;本人变更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如情况复杂,还要对其民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走访。 6、公示。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将初审后的名单通过本地媒体集中公示一次,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中有反映的,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初审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初审和公示中无问题,及公示中有反映但调查后属符合政策的名单,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等全套材料,上报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 7、复核。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民宗委审批。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8、审批。省民宗委在对市州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对民族成份变更进行审批。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回复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由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制发《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批准通知书》三联单(样式附后),第一联由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存档,第二联为交县级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通知书(由公民本人送交),第三联交要求变更者本人。省民宗委在每月下旬的前5个法定工作日,集中受理各市州变更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9、户籍变更。申请变更者持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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