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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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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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