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侵犯公民人身权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民主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能够更好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本章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猥亵、侮辱妇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破坏选举、刑讯逼供、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主观上,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