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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中明确指出,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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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所以,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承揽合同的履行地,首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所以,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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