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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生产安全的保障措施如下: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
根据国家劳动部公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的规定对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如下: (一)一级(段级)安全生产教育。由段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新工人到单位报道后,有劳动人事及教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教育内容包括: 1、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条例、标准等。 2、介绍本单位的性质、有关设备的特点和各种规制度。 3、有关应知应会的安全内容。 4、学习安全注意事项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二)二级(车间)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教育内容包括: 1、本车间概况、生产工作的特点。 2、本车间生产、工作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本车间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生产工具、个人防护用品,电器器材、消防器材、安全保险装置等性能,以及使用、维修保养方法和预防处理故障的基本知识。 4、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不得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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