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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赔偿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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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营养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若是责任人不支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还应当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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