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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盘时间不确定。一般开发商组织认筹活动时还未取得预售证,开盘时间掌握在他们手中。在上涨周期中,开发商倾向于捂盘涨价。如果你能判断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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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即房屋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屋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8.房屋权属登记义务。9.物业管理条款。10.房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认筹金不具备法律效力,定金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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