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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你家的。 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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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1、当事人迁入户口的地址,应以户口迁入地的户主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 2、当事人的住房地址,应以该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具体地址为准; 3、住房的所在地,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同的(比如租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你爷爷奶奶的房产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奶奶有一半的产权的。你爷爷去世后,对属于你爷爷的一半的房产,有你奶奶、你父亲、你姑姑继承的。1992年办房产证时你奶奶把房产证的名字写成你父亲的名字,意味着你奶奶把属于她的那部分房产赠与给你父亲了。加上你父亲曾经又对房屋进行重建,故属于你姑姑的房产的份额较小的。
根据你的表述和提问,我在认真分析后认为: 首先,拆迁安置主要是依据拆迁部门,也就是拆迁办的政策来确定的。对于以后的拆迁补偿,也是由拆迁办发布公告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拆迁安置人员,进而进行补偿。 所以,虽然你户口不在拆迁区域,但是你父母在申报的时候加入了你的名字,并且现在已经经过拆迁部门的同意,在申请表上有你的名字,你属于拆迁安置人员。 其次,对于你的孩子与妻子,因为在申报时,可能没有加入他们的名字,所以原则上不能直接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员。但是因为你们毕竟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所以在安置拆迁时,拆迁办会依据你们家庭情况进行安置,一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由按照你们申报的同住的家庭成员来确定,你么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然后只要拆迁办不反对即可,这是有协调空间的。 最后,建议你在申报时尽量的多加入人员,如果你的孩子与妻子不能被批准的话,可以与拆迁办说明情况,证明属于家庭成员,同时你以前也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待遇,这样还是有希望的,注意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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