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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撤销怎么处理

2021-10-2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给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劳动者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者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该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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