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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质监所受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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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游质监所受理投诉后,按工作程序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调解阶段:旅游质监所首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旅游者与被投诉旅行社间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工作中绝大多数的投诉是经调解解决的,如调解中有一方不服,则进入下一阶段,强制阶段: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并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的形式,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同时规定该“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仍拒绝赔偿,质监所则可以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拒绝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旅行社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应当在《赔偿决定》中予以体现。如果被投诉的旅行社拒绝接受《赔偿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复议,则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保金。旅行社如果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权利也应当在《划拨决定》中予以体现。旅行社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影响《赔偿决定》或《划拨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根据此规定,即使被划拨质保金的旅行社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影响划拨质保金的执行。同时,旅行社还必须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的规定,按期补足被划拨的保证金。综上,只要游客参加旅游的旅行社是依法成立的,并缴纳足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如果游客投诉的旅行社的事又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中质保金的审理条件,即使旅行社拒绝赔偿游客的损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旅游质监所将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调解、责令赔偿直至强制划拨被投诉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程序,最终达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与旅游经营者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游客在旅途中遇到旅游纠纷,可以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3)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及时提交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据。 (五)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投诉受理日期: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 二,投诉的范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方面。一般说,凡是旅游团因自身过错,未按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提供服务,或未达到服务质量标准时,旅游者可以投诉。但遇到如下情况投诉无效:旅行团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旅行社外的其它经济纠分;超过投诉规定的时效。 三,投诉的程序正确的投诉一定要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提交投诉书。国家旅游局规定,受理投诉的时间由事发日起90天以内有效。如何处理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将在30天内进行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协定。质监所作出决定后,向双方发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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