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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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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奏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通常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奏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认可无缔约本领人、无代理权人、无处罚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认可是一种一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认同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奏效要件并无事实上奏效。所以当事人两方都不应作出事实上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另一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本领和处罚权,则不应当作出事实上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获到规则而获到财产。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奏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罚权人处罚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认可,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差别无效合同因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它能够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两方当事人商量一致,对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好,并不牵涉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能够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奏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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