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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2022-07-08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奏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通常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奏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认可无缔约本领人、无代理权人、无处罚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认可是一种一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认同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奏效要件并无事实上奏效。所以当事人两方都不应作出事实上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另一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本领和处罚权,则不应当作出事实上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获到规则而获到财产。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奏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罚权人处罚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认可,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差别无效合同因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它能够通过补正达到有效,但这种补正是两方当事人商量一致,对违法内容的消除。而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虽有瑕疵并非不可治好,并不牵涉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能够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而奏效。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追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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