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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战备药品储备以及战备药品的更新。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经总后勤部或者军兵种、...
军队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没收其使用的假药、劣药,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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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决定并执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军队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通知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有关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告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没收违法配制的制剂;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引发疾病的药品,为军队特需药品。军队特需药品的研究、审批、配制、供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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