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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如果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那...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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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条确立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层次的依据,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官裁量权。依此,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是如下: 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简单的归纳就是: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对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 3、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首先由原告承担。其次,主张事实的一方对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未发生的消极事实,是无法举证的。具体到问题,合同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代理资格举证,要结合代理人的陈述和举证证明代理人有无资质和代理权限以及具体权限。认定了代理权限,才谈得上合同的具体纠纷。如果没有代理权限,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就会发生变化。
服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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