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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
劳动关系期间签订的放弃协议:无效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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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如果自动放弃经济补偿金有效的,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时无效的。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不考虑欺诈,胁迫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劳动关系期间签订的放弃协议:无效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效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愿时,可以签订解除合同的具体事项和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等,如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如何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提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如果这样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没有欺诈、威胁或乘坐人的危险,必须认定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之后反悔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工资报酬支付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认为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使用者支付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劳动者和使用者有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有重大误解和不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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