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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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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于是持医院诊断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开始不受理,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一审法院请示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回答应予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这样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一审法院认为甲有权收回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认为,既然法院认为诊断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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