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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
最好不要撤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不高,等到结果出来之后再决定是否起诉,满意的就依仲裁协议,不满意的再向起诉,起诉过程中也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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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门的说法是正解,你所有的赔偿应该参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计算!2.受伤前的“本人工资”是用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个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你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你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基数,一般来说要低于你的实际工资。3.拖延时间是用人单位一贯的伎俩,建议你先计算一下按法律规定你能得到多少赔偿,然后你的底限是拿到多少钱就愿意和单位调解,然后请仲裁开庭时当庭协助调解就可以了,不要让仲裁裁决。当然,你的底限也不要让仲裁知道,不然你会很被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经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服的,如该劳动争议确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当事人撤诉后,原仲裁裁决生效,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文就是关于深圳劳动仲裁申请撤诉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仲裁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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