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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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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有不少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出卖的情形。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是重要的财产,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的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公开判决的内容看,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出现了较大分歧。
夫妻一方处理房子,应当得到对方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一般来说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如果你老公恶意转移财产,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分或者少分给对方财产,如果你们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建议你尽快决定是否离婚并对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作一下清楚的了解。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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