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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被拆迁使用人具备哪些条件的应该拆迁

2022-01-25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屋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第五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假两天。第五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此,您可以向房屋拆迁人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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