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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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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前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拆迁单位满足一定条件取得拆迁许可证,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其房屋进行拆除。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如下: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区域范围。同时,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和扩建。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派出所和房管所提取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财产状况,逐一采访被拆迁人,找出要求,分类记录。拆迁人根据核实情况和国家和地方安置规定,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3、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告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
第一条按照《征收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评估、补偿、安置等按原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履行职责,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委托拆迁代办单位实施拆迁的,拆迁代办单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重庆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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