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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限购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按照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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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一般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时,合同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1、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2、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那么就需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3、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那么这种属于违约情形,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1.法院系统的观点很明确,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无法贷款,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和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2011年10月9日)其中第第三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2、合同解除并不当然免除违约责任。 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免除不能划等号,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单纯的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而违反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解除合同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比如:恶意拖欠付款时间或过户时间遇限购政策,也比如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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