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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作时间是不需要审批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
缩短工时制又称缩短工作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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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安排加班的,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费。
孕妇可以依法申请缩短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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