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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售固定资产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主要包括: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个...
如果是以销售开票形式把资产卖给子公司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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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均可以简易计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清理要交印花税。对于企业购销的固定资产,有购销合同的,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无购销合同的,且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按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动产视同销售行为,即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动产产权变更,只有销售行为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公司名称变更时,产权主体并未改变,既未发生不动产销售行为,因为销售必须有对价,也未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因为产权并未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因此,公司名称变更引起的不动产产权变更不符合营业税的征税条件,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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