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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2021-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170号文件的规定,转为消费增值税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按照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第一,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汶川地震灾害严重地区等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二、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自己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件,2013年8月1日前,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单计税方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买的固定资产〔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单方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和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日前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4、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公告》),从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的,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按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少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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