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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需要签订认购书或订房协议。其目的是通过支付定金锁定目标房屋。如果买受人具有完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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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1)协议书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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