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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01-16
1.从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进行判断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从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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