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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在原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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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三、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六、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七、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八、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九、税额扣除十、税收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服务性行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再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六、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七、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八、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九、税额扣除十、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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