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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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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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