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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设置并公布动物疫情报告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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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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