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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2.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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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的权利,因此,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确定的,必须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物品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担保财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懒于行使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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